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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名师,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课程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
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3.授予警衔的标准。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编辑:薛晋钢)上一篇:2019山西公安辅警招警公安基础知识(43):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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